在被司法机关
羁押满37天之后,
当事人可能面临着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即被
无罪释放、被正式
逮捕或者是被更换为其他强制性限制措施。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案件材料的第37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嫌疑人的决策。
若经审查认为
证据不足以证明
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便会做出不予
批捕的决定;
反之,如果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
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
调查取证的案件,公安机关则会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其他形式的
强制措施进行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