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所提到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到被
拆迁者的个体差异以及政策环境的影响。
拆迁补偿,实际上是在
征地过程中,基于对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价值的客观评估,对于合法拆迁行为,给与
房屋所有权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根据
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在补偿方式方面,主要包括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种模式。
若拆迁政策明确规定被拆迁者有权自由选择补偿方式,那么每个人便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决策,例如,当原有的房屋价值较高,而拆迁方仅提供一至两套房屋作为补偿时,被拆迁者仍能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反之,若拆迁政策规定只能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则可能无法得到货币补偿,或者仅能获得货币补偿而无房屋分配。
无论如何,
拆迁赔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一旦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
通常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
安置房以及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