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依法履行
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男性向女方赠送之
彩礼钱款有权主张归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原则性内容,若
当事人双方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或者虽已办理婚约登记但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因男方在缔
结婚姻前给予
彩礼款项而引发经济困境时,均可视具体情况申请收回该项彩礼财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三种情形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