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关于商铺
拆迁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方有权选择接受
货币补偿的方式,或选择交换
房屋所有权。
倘若被征收方倾向于选择后者,则市、县两级地方政府需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交换之用,同时被征收方还需与其共同计算并结清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以交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涉及到对个人住宅进行征收时,如被征收方有意愿在改造区段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的交换,负责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改造区段内或附近区段的房屋。
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
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然而,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铺拆迁后,租户必定能获得
赔偿。
对于给
承租人带来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者提出赔偿请求。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