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之相关法则,对于
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应依据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予以计量,而此项建筑面积则应依
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记载的数据为准。
若拆迁当事方对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异议,应以依法设立的
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所得的结果为最终依据。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被
拆迁人或
承租人)房屋
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在未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费。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
因征收房屋所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以及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确定。
如被拆迁人认为政府给予的
拆迁补偿并不合理,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
行政诉讼。
同时,还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支付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对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规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