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范,对于造成
轻伤害二级案件且获得被害者谅解的情况,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酌情从宽处理的法律意见。
而人民检察院则有权将此建议转递至人
民法院,由后者据此对被告人进行适度从宽
处罚。
如果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判处
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亦可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被告人实施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