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
关于
拆迁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主要取决于
房产证上的名字而非户口簿上的信息,这意味着户主未必即是房产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单位有责任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
产权、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规模等诸多因素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登记工作,被征收人则应积极协助配合。
等最终的调查结果出来后,需要在征收区域公示给被征收人知晓。
通常来说,
拆迁安置事宜会通过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来完成,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入到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请求;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了裁决,那么该裁决便会转化为一项具体的
行政行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安置方式既可以是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让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从而实现临时过渡,缓解安置用房的压力。
若是安置用房无法一次性解决,则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一来,拆迁安置便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即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