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建筑物及相关
配套设施的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所共享,且在确定维修方案时,业主有权对此做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带设施的
维修基金,实则为业主所共同拥有。
经过业主们共同商讨决定后,这笔费用可用于电梯、楼顶、墙体、无障碍设施等公共部位的修缮、翻新以及改造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