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
行为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编造
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从公共或私人机构中获取大量财物的
犯罪行为。
而
信用卡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利用
信用卡这一工具,通过同样的手法进行诈骗,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明确地利用了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诈骗,而前者并不局限于使用何种具体的
诈骗手段。
在法律层面上,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了
刑法中的法条
竞合关系,即信用卡诈骗罪作为特别法,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应当适用特殊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将面临以下
处罚:
(1)涉案金额较小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2)涉案金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3)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