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若出嫁女性在婚后并未将
户口迁移,那么她们与其他同地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可以获得
征地拆迁补偿金。
这是因为尽管已步入婚姻殿堂,但在新的居住地却尚未取得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出嫁女”原本所在的乡村应继续保留其原有的
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仍拥有
土地承包权,在面临征地拆迁时,理所当然地有权享受相关的
征地补偿款。
其次,当出嫁女性在婚后将户口迁至小城镇时,同样有权获取征地补偿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
同时,如果在承包期间,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则应该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性依然有资格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最后,对于出嫁女性在婚后将户口迁至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也需分别予以考虑。
例如,如果出嫁女性的户籍虽已迁出,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籍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得以保留,在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面临征地时便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然而,如果出嫁女性的户口自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就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
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