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若
当事人与其配偶均属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下,他们缔结的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范畴。
然而,无效婚姻的具体案例则包括:
当事人存在
重婚行为;
当事人与禁婚亲系之间具有法律认可的亲属关系;
以及,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
至于
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因受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以及,在一方当事人患有
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