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拼车引发
交通事故之责任分配问题,其主责方应当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属于有偿拼车情形,则在司机与搭乘人员之间便成立了实质上的客运
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司机理应对乘客提供全程安全运输服务,并且在履行运输期间,对乘车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
而对于无偿拼车的情况,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适度地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
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