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涉案主体是否拥有农业户口身份,均不得
继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农村土地归属于村庄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并无该项权利的所有权,故无法通过继承或转让的方式获取或拥有。
然而,村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均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获准之后方可在宅基地之上进行房屋
建筑工程。
由此所建之房屋则构成了个体的私有财产。
当村集体成员不幸离世时,其合法
继承人虽然无法继承宅基地的
使用权,但是却有权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