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死刑案件的复核并非通过公开开庭方式进行,而是由最高人
民法院精心选拔并组建的
合议庭予以细致审查。
2、在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由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判决,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若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死刑判决持有异议,可选择提审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死刑判决,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均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均需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死刑案件的复核并非通过公开开庭方式进行,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精心选拔并组建的合议庭予以细致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