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框架内,房屋
拆迁仅会向
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相应补偿。
如果该房屋系由父母享有所有权,那么通常而言,其所有权与其子女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这主要是因为,父母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个人的财产,子女无权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或支配。
父母有权依据自身意愿行使财产所有权,且此项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然而,若父母均已离世,则子女有权
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在此种情况下,当面临房屋拆迁时,子女便具备了相应的权益。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在经过公正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也需确保给予被征收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唯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并且在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方可依法依规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此时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则是拆迁人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