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且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农业的各类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土地),将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经营模式进行承包。
对于那些不适宜采用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区域,则可以通过
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多元化手段来实现承包。
此外,上述土地在被承包后应主要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等相关产业的生产活动。
关于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其承包期限通常设定为30年;
而草地的承包期限则在30年至50年间浮动;
至于林地的承包期限,则通常在30年至70年间变动。
值得注意的是,当耕地承包
期限届满之后,还可依法顺延30年;
同样,草地与林地的承包期限届满后也会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
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
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