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程序中,通常会经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
当事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携带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婚姻证明文书、详细明确的
起诉状等资料,提交至具有合法
管辖权限的法院申请
立案。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成功,则由法院制作相应的调解书予以确认;
反之,若调解失败,则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
最后,根据庭审结果,法院将作出是否准许
离婚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