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如下条件者,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
诉讼请求:
第一,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罹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
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
第三,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能力;
第四,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使得
抚养权的变更成为必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