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项是针对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房屋补偿费用(也可称之为房屋重置费用),该费用会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进行细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进行精确计算。
2、第二项是为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面临的困扰而设立的周转补偿费用,这种困扰主要体现在他们需要寻找临时居所或者自建临时住所方面,此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3、最后一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而设立的奖励性补偿费用。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