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情侣双方面对面地携带必需资料,共同前往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县(区)民政局(或者乡镇
行政机关)的
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2.双方
当事人应以个人身份亲自抵达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同时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作为法律参考文件。
3.在婚姻登记专员的见证和
监护下,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签署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下手指模,以示郑重承诺。
4.婚姻登记机构将对双方所提交的证件及声明进行严格审查,若符合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条件,则予以正式登记,颁发
结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