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后,如若发现某一方存在精神疾病,那么此时是有权决定
离婚的。
针对此类情况,建议优先采用
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这主要源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并不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通常无法通过协商的形式解除婚约;
然而,若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他们在精神状况稳定的时期仍然可以实现
协议离婚。
在此类情况下,若提起
离婚诉讼,在不持有任何一方存在精神病情长久无法治愈,抑或存在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因素的
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
准予离婚的判决。
具体而言,若在婚前一方故意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婚后又未能得到有效治疗,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那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
申请离婚;
同样地,若在婚前已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病却依然与之结婚,而后对方
提出离婚请求的,亦可适用此规定;
此外,若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精神病长期未获治愈,法院也可能会据此做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