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离婚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需进行
分居处理。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倘若双方能够就包括
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达成统一共识,那么无论是其中哪一方都可以随时自行前往各自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离婚手续,所需准备的材料分别为
身份证原件、
户口本复印件、
结婚证书以及拟定好的
离婚协议。
反过来说,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其中有意愿离婚的一方可随时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离婚,而法院在受理后经过审理,若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则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因感情不合而导致的分居满两年被视为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同样可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参考因素:
(一)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现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