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欺诈案件中,倘若主要
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次要罪犯
主动投案自首的话,应在该类
犯罪的
法定刑范围内予以酌情减轻或从轻惩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信用卡
欺诈行为,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及时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将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