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归类于
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如果当时是以整个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了权属登记,确认其归属人为夫妻双方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该宅基地使用权便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当初是由政府代表家庭提出申请,并且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中仅显示为一方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便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