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建设施工
合同纠纷与
承揽合同的差异性时,我们首先需要注意到的是它们在主体称呼上存在着明显的变化。
具体来说,建设
施工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分别为
承包人和发包人,而到了承揽合同中,其主体则变更为了承揽人以及定做人这两个身份角色。
进一步地分析发现,两种类型的合同在工作内容上也有着显著的差别。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涉及的主要
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地质勘探等等各个方面;
至于承揽合同,其主要职责便是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订制、维修保养等多项服务内容了。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
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