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
拆迁的相关事宜主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职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部门(下文称之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则是对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全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参照国务院方案,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会指定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下文简称为“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同时,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3、对于因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
人身伤害的情况,
侵权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如果
受害人因此致残,侵权方还需
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若受害人不幸身亡,侵权方还须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