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债权人在未经通知保
证人的情况下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转让,这样的行为对保证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相反,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曾就禁止
债权转让达成过书面协议,那么债权方若无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进行债权转让,此时保证人对新的债权接收者将不再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即使债权人在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允许
债务人将其全部或部分
债务进行转移,保证人也有权对未经其同意而转移的债务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在此之前已经另行达成了其他的约定。
此外,当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