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我国
遗嘱种类繁多,具体包括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以及
代书遗嘱等多种形式。
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公证办理;
自书遗嘱则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署姓名;
而代书遗嘱则需有两位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须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起草。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生逢紧急情况时,也可订立
口头遗嘱。
但此类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