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子女且遭受
冷暴力婚姻中的
当事人是可行使
离婚权利的。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规定,若受虐待方确信其与另一半的情感纽带因另一半采取冷暴力行径而彻底破裂,并且自身无法继续与该配偶共同度过余生,则有权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积极展开调解工作,争取令双方重归于好;
但如若经过调解后发现感情确已荡然无存、双方无法再度维系正常家庭生活,法院也应依法准许
离婚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