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承包地被征用的情况下,
土地承包经营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
赔偿金。
根据该规定,
承包土地在遭受征用时,承包
经营权人有权得到合理且充足的
赔偿。
2、在满足
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与程序,我们有权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组织或个人拥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当涉及到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为被
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征用组织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应依法给予适当的
征收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还需
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
违法行为。
转包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
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权保持不变,而接包人则需向转包人支付一定的转包费用。
出租则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这是一种外部的民事
合同关系,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权保持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