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相关的
拆迁协议之后,若
拆迁户迟迟未能如期获得相应的
安置房屋,他们便有权诉诸法律手段,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使之能够尽快得到属于自己的那套安置房屋。
此外,为保障自身权益,拆
迁户也可选择通过
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对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交付安置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在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该协议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未能按约拿到安置房无疑会对拆迁户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此情况下,提起
诉讼应被视为一项
行政诉讼,而被告方则应为负责此次拆迁工作的政府拆迁部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