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涉及房屋
拆迁事宜时,首先应由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然而,若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人之一,则该职责将会交由其同级别的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应包含补偿的方式与具体金额,安置的住房面积以及确切地点,搬迁的期限,以及使用的搬迁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详细事项。
需要指出的是,裁决必须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三十天内完成。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按时搬迁,那么可以依法实施
强制拆迁。
这一过程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