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制裁:
针对未取得相关资质而进行烟草交易的行为,情节较轻且尚未构成
犯罪的情况,通常会采取以
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的方式予以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及
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2.
刑事惩戒:
若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则可能构成
非法经营罪,涉及到的实体刑期范围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刑期将升至五年以上,罚金数额也将相应提高,甚至可能被处以
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烟草在我国属于特许经营类商品,任何形式的烟草销售都必须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可合法进行。
3.《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于
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若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若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上述
犯罪行为者,将依法
从重处罚。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