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赔偿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方既可选择以货币方式获取补偿,亦有权选择通过
产权置换的形式获得补偿。
当被征收方决定选择产权置换时,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房产进行置换,同时还需与其共同核算和结算被征
收房产价值与置换房产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导致的个人住宅
拆迁问题,如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产权置换,则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改造区域或距离较近的地段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房产。
至于商铺拆迁
赔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即由于商铺停业所带来的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房屋、设备等固有资产)的破坏性损失;
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以及解雇员工所需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
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商铺拆迁必然会对租户给予
赔偿,但若
租赁合同中已约定了相关条款,且实际遭受的损失确实由商铺拆迁引起,那么
承租人仍有权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请求。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