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刑期届满即可获得释放;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
处罚金、
管制、
拘役或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等各种不同程度
刑事处罚的罪犯,在执行
刑罚的过程中,如若能够始终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和再教育,并表现出真实诚挚转变态度的悔过之意,或者是有
立功赎罪的行为表现,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因此,这些罪犯至少需要在监狱内度过十八个月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