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对于农村住宅区,是不能进行强制性拆除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例所明确规定,进行
房屋征收时,必须遵循“先补偿、再搬迁”的
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当市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的决定之后,应该立即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然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按照与政府达成的补偿协议或者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中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准时地完成所有的搬迁工作。
同时,无论是哪一个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允许使用
暴力、恐吓或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手段来强制促使被征收人搬离,比如断开供水、供暖、供应天然气以及供电设备等,亦或是切断道路通行等等。
此外,还严禁
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过程中去。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
行政复议的请求,也没有提起
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进行搬迁的话,那么,市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就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必须附上详细的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户信息、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