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对于存在下列任一情况之一,而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处以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
罚金。
若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四)项即为“恶意透支”。
在此条款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如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则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鉴于您在本行办理了
信用卡,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银行仅会向您索取欠款,并要求您承担相应责任。
您无法以信用卡并非由自己实际使用为由进行抗辩。
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本身便属于错误行为,您需要对由此产生的风险负责。
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设法偿还欠款,以免承担
刑事责任。
在您成功还款之后,您有权向您的朋友追偿。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