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地产
拆迁评估事务时,我们通常会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所列出的详细规定来展开操作。
一般来说,负责评估的专业机构是通过与被征收人的充分协商和沟通后由他们自行选择确定的。
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评估师需全面考虑被征
收房产的面积、用途以及实际使用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并应采取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的市场比较法作为主要评估手段,而非传统的成本法。
首先,具备相关资质认证的专业评估机构将有幸接手此项评估任务。
这些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的正式委托之后,便会开始着手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