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行,然而需要符合特定的时间以及条件要求。
若欲
放弃继承权利,可行之途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一种是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明确表达;
另一种是通过口头上的表述方式来达成目的。
一旦做出了关于放弃继承权利的明示或默示声明,且得到了其他
继承人的理解与确认,那么为了恢复其
继承权利或者重新主张继承权利而引发的
法律纠纷,必然会经过人
民法院根据放弃继承权利人所提出的恢复继承权利的理由进行审理裁决,否则,该继承权利将无法得以恢复。
在放弃继承权利的声明作出之后,如欲恢复继承权利,则必须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决定。
此外,放弃继承权利必须在
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以及
遗产分配工作尚未完成之前进行表态,而恢复继承权利则必须在遗产处理工作正式展开之前进行表达,否则,法院将不会对此给予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