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
婚内财产分割是被允许进行的。
婚内财产分割,也就是指在维持夫妻双方现有婚姻状况的同时,对婚姻期间所积累的
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人
民法院并不倾向于支持这种做法,除非存在以下两种重大理由并且不会对
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其中一方存在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则是,当一方承担着法定的
抚养义务,而其所抚养的人患有
重大疾病急需治疗时,另一方却拒绝支付相关的
医疗费用。
婚内财产分割的目的在于,通过避开婚姻关系的问题,直接解决双方之间的财产
纠纷,从而更好地保障在夫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