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关事宜,首先应由涉事各方进行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有
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部门予以裁决。
具体地讲:
1.涉及到不同单位间产生的争议事项,须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来负责处理;
2.对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进行裁定。
而所谓“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
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及其他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归属问题上所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