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从缔结之日起便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应,因此并不涉及到所谓“解除”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对合同是否无效进行认定。
倘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那么其中一方当事人因该合同而获得的所有财物,均须予以及时的返还;
若无法实现返还款物或者返还款物不再具有必要性,则需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折算并给予补偿。
若
合同无效系由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则过错方应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