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之书能准确反映客观现实状况,且其程序与内容完全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那么它便可被视为有效的
证据。
根据我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
交通事故报告后,应依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及相关调查结果,以及经权威部门作出的检验和鉴定结论等因素,迅速形成并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该类交通事故的
主要证据之一。
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必须详细记载交通事故的基础事实、发生原因、
当事人的责任等重要信息,并将其送达至相关当事人手中。
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