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下,
出租人有权单方决定解除
租赁合同:
首先,
承租人如果未能遵守约定的方式或未依据租赁物本身的特性来正确地使用租赁物,以至于导致租赁物出现损害的严重后果时,出租人有权
终止合同;
其次,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明确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租赁物再次
转租他人,出租人同样有权结束
合同关系;
最后,当承租人毫无正当理由且长期
拖欠租金不予支付时,出租人有权利催促其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
债务;
倘若承租人在此期间仍然未能如期补足所拖欠的租金,出租人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