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公诉机关进行的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期限可达十二个月。
2.根据国家法律程序和标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能超出十二个月,而
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长则限制在六个月内。
此处所提及的“
取保候审”通常指代
保释这一
刑事诉讼中的专项措施。
3.“取保候审”作为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适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尚未被
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
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手段。
其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员逃避侦查、
起诉与审判,通过责令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同时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