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在其依法被撤销之前具有有效性。
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无论
无效婚姻抑或是可撤销婚姻,一旦经由宣告而确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那么此类婚姻将视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
当事人双方缔
结婚姻的那刻起,该婚姻便从未具有任何
法律效力。
这表明了我国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取了宣告主义原则,即仅当经过正式的宣告确认程序之后,才能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应,换言之,在未得到公权力机关宣告确认之前,均不得将其视为无效婚姻加以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