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团体性
刑事案件中,平均在六个月内能够完成所有司法程序,结案并出审判结果。
然而,如果涉及到复杂的阴谋或
情节严重的
犯罪集团案件,则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级乃至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或决议,方可适当延长侦查
羁押期至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尽管已超过上述标准,但如果调查工作始终未能圆满结束,还可再次申请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