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指在
国有土地上实施的
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
拆迁人需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所提供的补偿项目。
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既可采取货币补偿,也可选择
房屋产权的相应调换,其三者并不冲突,同样可以选择采用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拆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
使用权人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因拆迁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该项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该项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