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内道路修建需征得土地时,通常会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这主要依据土地原有的用途给予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特别地,对于被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其数额应当是该耕地在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具体的
补偿金额则需要参照当地的
征地补偿政策进行确定。
由于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因此,各地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各个区域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作规范。
无论涉及的是高速公路的占地
拆迁,还是其他类型的项目拆迁,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补偿。
关于高速公路旁边的
违法建筑的
拆迁补偿问题,相关规定如下: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1、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还包括: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