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工伤员工有权享受到以下形式的补偿:
首先是在
合同到期或被解除时,必须得到的一次性的医疗补贴;
其次是对生活无法自理的员工,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应给予适当的生活
护理费;
再次,对于因工伤而需进行治疗的费用以及康复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都需要予以保障;
除此之外,前往统筹地区之外就医的交通、住宿及饮食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
最后,对于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同样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
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